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39號
原 告 許伯彰
訴訟代理人 吳政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泰龍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邱坤和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檢附其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本院,暨按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理 由
一、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追加邱坤和之全體繼承人邱泰鳳、邱 泰秋、邱泰福、邱泰宏、邱順招、邱桂子、邱桂梅等人為被 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以書狀記載被告之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