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司投簡調字,102年度,79號
NTEV,102,司投簡調,79,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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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投簡調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淑楨簡士原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簡淑楨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304,095 元,迄今未償還,據料相對人簡淑楨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簡 春重死亡後,相對人簡淑楨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卻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恐繼承後遭聲請人追索,遂就 訴外人簡春重所遺有之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425建號建物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與其他 繼承人即相對人簡士原協議分割遺產時,將系爭不動產全部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簡士原,致相對人簡淑楨均未分得。相對 人簡淑楨將應繼承訴外人簡春重之遺產權利無償移轉與相對 人簡士原,使自身限於無資力狀態,因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 。為此請求就相對人間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就系爭不動產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於地政事務所所為之不動產登記予以塗銷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撤銷遺產分割 協議,而遺產分割協議為繼承人基於身分關係而就繼承之遺 產互為協議而為分割,其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法律行 為,不容債權人撤銷之,又聲請人聲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並 塗銷系爭不動產遺產分割登記之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 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 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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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