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投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董源義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 年度
投草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源義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按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因於民國102 年8 月13日打電話欲 找「歐巴桑」出面處理其兒子與被移送人之女兒購買機車欠 款問題時,遭接聽電話之女店員罵:「靠么、不要再打了! 」,被移送人因而生氣,自102 年8 月13日起至8 月28日止 ,多次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撥打被害人洪世哲 所經營「經典生活飲食館」登記之電話000-0000000 號,以 「未顯示號碼、接通後不出聲就掛掉及播放佛經」等方式, 滋擾被害人商號等語。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洪世哲之指述。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受信通信記 錄報表。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8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