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北港簡易庭(刑事),港交簡字,102年度,126號
PKEM,102,港交簡,126,2013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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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港交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7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姓名「張明瑤」應更正為「張明瑶」。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 解釋更指出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者 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以裁定更正,以 昭鄭重。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姓名錯誤記載為「張明瑤」,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張明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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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