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24號
原 告 俊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語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並依該金額繳納
訴訟費用。
二、被告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法定代理
人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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