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2年度,304號
PDEV,102,斗補,304,201310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仁興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00
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