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97號
原 告 謝榮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宏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
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以據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
訴狀及繕本(即應詳載訴訟標的金額...等)。
二、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
即本件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金額為何?如何計算?
三、請按被告人數提出新補正之起訴狀繕本供本院送達之用。
四、車號0000-00車輛修理費用為若干元?其中修理零件、工資
各若干元?
五、請提出前開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修理之估價單、發票等單據
影本。
六、請提出上開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七、原告若非前開車輛車主,起訴狀仍列名原告,係本於何種權
利或法律關係起訴?
八、本件原告雖載明被告姓名及住所,惟無證明文件可憑,是原
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