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2年度,677號
NHEV,102,湖小調,677,201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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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清盈資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田
相 對 人 思夢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栗原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公司係設在設桃園縣桃園市○○街00號2 樓,依民 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既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即與其所稱依民 事訴訟法第10條第2 項之不動產所在地、第14條之財產管理 地之規定均有未合,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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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盈資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思夢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