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2年度,834號
CLEV,102,壢簡,834,201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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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834號
原   告 羅應榮
被   告 温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玉民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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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