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365號
原 告 盧陳桂蓮
訴訟代理人 盧瑞鈺
被 告 程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 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訴之聲明尚有須釐清之處,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