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776號
SJEV,102,重簡,776,201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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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76號
原   告 江棣民即欣格裝潢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曹尚仁律師
被   告 馬琪瑋
訴訟代理人 湯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中提起反訴,主張依民法179 條、493 條 第2 項、第4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33 萬7,31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此有被告民事答辯暨反 訴狀在卷可稽,則被告提起反訴非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第1 項、第2 項之範圍,且原告不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 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 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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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