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1076號
SJEV,102,重簡,1076,2013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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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076號
原   告 林王有子
被   告 謝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 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 於102 年9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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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