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1064號
SJEV,102,重簡,1064,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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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簡字第1064號
原   告 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被   告 林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月27日以其所屬之180-B7 營業小客車靠行於原告並簽定台北縣計程車客運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由原告領180-B7號車牌兩面及行車執照乙枚 借予被告營業用,而依據該契約約定,被告應遵守法律及監 理機關規章始得營運。詎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第19條規定即車 輛年度定期檢驗逾期不檢驗,且未按約定繳交違規罰鍰及行 政管理費等,經原告於102年5月27日以存證信函終止上開契 約,依約被告應返還系爭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臺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系 爭車輛行照、被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存證信函各影本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 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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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