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6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振威
被 告 賴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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