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1518號
SJEV,102,重小,1518,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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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51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堉書
被   告 朱智宇
      朱若慈
兼法定代理 張榮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朱智宇朱若慈張榮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明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朱智宇朱若慈張榮娣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明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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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