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2年度,516號
FSEV,102,鳳補,516,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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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16號
原   告 彭玉貴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麗卿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4,05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979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47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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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