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2年度,496號
FSEV,102,鳳補,496,201309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96號
原   告 蔡蕙棻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仁玉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