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2年度,481號
FSEV,102,鳳補,481,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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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81號
原   告 黃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政清等9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301,532 元(計算式為如附表所示之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後之加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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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