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2年度,724號
FSEV,102,鳳小,724,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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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72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胡仕龍
      胡宗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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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