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4號原 告 陳仁壽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被 告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代 表 人 柯國振訴訟代理人 李建志參 加 人 蕭昌一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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