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邱珮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豐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4,972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