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1367號
KSEV,102,雄補,1367,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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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許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鑫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
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
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7,60
7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之薪資
差額155,773 元、7 日特別休假薪資12,133元,合計167,906 元
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給付薪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之1/2 ,應僅徵收裁判費885 元(1,770 元÷2 =885 元),
原告另請求預告期間工資34,666元、資遣費52,000元、就業保險
金損害65,550元、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27,485元,合計179,701
元部分,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880 元。故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765 元(885 元+
1,880 元=2,7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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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鈦鑫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