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1337號
KSEV,102,雄補,1337,201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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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柯文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松英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27 元,應繳裁
   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9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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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