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1706號
KSEV,102,雄簡,1706,201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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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陳成文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簡字第170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 年9 月10日上午9 時6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8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9,327 元 ,及其中249,954 元自民國95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其聲明為如主文 第1 項所示,核符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華商銀)申請麥克現金卡並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 書,於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循環使用,借款利率以固 定年利率18.25%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延滯期間之利率改按 年息20% 計算。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249,954 元、 利息29,273元未清償;又中華商銀已於95年11月27日將上開 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 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 與公告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美玲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廖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980元
合計 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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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