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1588號
KSEV,102,雄簡,1588,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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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訴訟代理人 蕭伊純
被   告 謝美寬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簡字第15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8 月27日下午3 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10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 月18日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即麥克 現金卡,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為限,並於 約定之帳戶0000000000000 號內循環使用,利息則按週年利 率18.25%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94年6 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 付本息,迄今尚積欠中華商銀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未給付,而上開債權業於94年12月29日讓與訴外人富全國 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繼於101 年5 月31日讓與原告等 情,業據其提出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小額 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借還款明細表、債權讓與通知書、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440元
合計 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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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