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2年度,36號
KSEV,102,雄救,36,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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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張繼銳
相 對 人 李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提出高雄市左營區 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法律扶助覆議審查表以為釋明。且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9年度至101 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名下皆無財產,99至101 年度全 年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1,060元、73,392元、61,800 元,惟聲請人於102 年5 月間因左手腕隧道症候群併正中神 經壓迫術後、胸椎第十二節腰椎第一節創傷性壓迫性骨折、 左膝及四肢多處擦傷,經醫師診斷腰椎第一節創傷性壓迫性 骨折須休養至少6 個月,須12個月才可恢復工作能力,有聲 請人提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出具之診斷書為證,可見聲請人 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之情事。再聲請人所為請求非顯無勝訴之 望,亦經本院調取102 年度雄補字第1132號民事卷宗審閱無 訛。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 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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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