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671號
原 告 舒伯特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宏彬
訴訟代理人 陳書敬
鍾錦章
被 告 陳炳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