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被 告 林清泰
鄭佩容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1990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 年9 月18日下午2 時5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清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美玲
法 官 姚怡菁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廖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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