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1454號
KSEV,102,雄小,1454,2013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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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張明賢
被   告 王于宬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145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 年9 月12日下午1 時50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4日
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80元
合計 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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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