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呂吳紅妹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