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256號
原 告 財億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義鋒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
所102年8月20日作成之裁字第裁82-Z5A017104號裁決,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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