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8號
原 告 逢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蝶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張文仁
被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