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78號
KSDV,99,建,78,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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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8號
原   告 逢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蝶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張文仁
被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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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逢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