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新
原 告 旺龍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裕雄
原 告 昌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被 告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宋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
額及已繳裁判費如附表一所示,嗣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具狀追
加、擴張訴之聲明,故原告應就追加擴張之請求補繳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追加擴張後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如附表二「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原告前已繳交如附
表一「已繳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尚應分別補繳附表
二「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擴張金額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附表一
┌───────┬────────┬───────┐
│原 告 │原訴訟標的金額 │已繳裁判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昌新營造股份有│161,264,699元 │1,363,779元 │
│限公司 │ │ │
├───────┼────────┼───────┤
│旺龍營造廠股份│10,659,802元 │105,808元 │
│有限公司 │ │ │
├───────┼────────┼───────┤
│昌新有限公司 │24,428,923元 │226,984元 │
└───────┴────────┴───────┘
附表二
┌───────┬─────────┬───────┬────────┐
│原 告 │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 │應補繳裁判費 │
│ │(新台幣) │(新台幣) │(新台幣) │
├───────┼─────────┼───────┼────────┤
│昌新營造股份有│245,038,502元 │2,008,808元 │645,029 元 │
│限公司 │ │ │(即2,008,808 元│
│ │ │ │-1,363,779 元)│
├───────┼─────────┼───────┼────────┤
│旺龍營造廠股份│19,750,893元 │185,888元 │80,080元 │
│有限公司 │ │ │(即185,888 元 │
│ │ │ │-105,808 元) │
├───────┼─────────┼───────┼────────┤
│昌新有限公司 │53,773,400元 │485,264元 │258,280 元 │
│ │ │ │(即485,264 元 │
│ │ │ │-226,98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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