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55號
KSDV,102,重訴,155,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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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謝翠霞 
被   告 鄭財益 
      鄭智元 
      鄭智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張堯程律師
複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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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