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30號
KSDV,102,訴,1430,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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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
原   告 葉晉維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宣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清暉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民國102 年9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前因財務困難,對被告等負有債務,於民國101 年2 月15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向其 中之最大債權銀行即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 雄銀行)請求債務協商,並於100 年4 月9 日達成債務清 償之協商方案,而簽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 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 保債權)」(下稱系爭協議書或系爭協議),系爭協議並 經本院10 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34 號裁定認可。原告於系 爭協議簽訂且經認可後均依約按期履行,直至101 年9 月 27日收受被告高雄銀行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終止通知函( 下稱系爭通知函),表示原告有系爭協議書約定之以虛假



偽造之不實資料,而獲取優惠協商條件之事由,撤銷系爭 協議後始停止履行。
(二)被告高雄銀行於系爭通知函中雖主張原告係以虛假偽造之 不實資料,而獲取優惠協商條件,故依約通知逕行終止( 應為撤銷)系爭協議,各債權人將回復依原契約條件辦理 等語。然原告並無系爭通知函所述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 原告於簽訂系爭協議之協商過程中,即已提出原告之100 年度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及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上開100 年度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上雖未載任 何不動產資料,然原告既已提供財產所得清單,且已授權 被告等金融機關調閱各項資料,擔保授信銀行亦調閱相關 不動產謄本,就擔保授信之金額並列入協商過程中計算兩 造間之債權債務金額,自難認原告有何意圖隱匿財產之情 形。
(三)被告據以撤銷系爭協議之理由,無非以原告前於101 年1 月4 日及1 月6 日將名下所有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街000 號4 樓之房地(下稱鳳山區房地)及門牌號碼 為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4 樓之房地(下稱苓雅區 房地,二者合稱系爭房地),以信託為移轉登記原因,分 別辦理所有權移轉信託登記予訴外人王○○、黃○○,並 為訴外人黃○○設定抵押權,嗣經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另訴請求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經本院101 年度雄簡字第370 號 判決原告敗訴為理由(下稱前案判決)。惟財產一經信託 後已非屬委託人所有,故系爭房地一經信託即非原告所有 ,而系爭協議第14條約定所謂隱匿「財產」,應係指債務 人形式上所有之財產,原告所信託之系爭2 筆房地於形式 上已非原告所有,自不屬此範圍,而不符隱匿「財產」之 約定,故原告自未將系爭房地之信託財產列入財產清冊, 並未違反上開約定。又原告雖於系爭協議簽立前,已收到 上開前案判決之開庭通知,然於系爭協議中,並未約定債 務人於訴訟進行中應負有告知金融機構已遭起訴之義務, 且被告聯邦銀行亦未依系爭協議第3 條之約定,於系爭協 議簽訂並依約履行後,暫停一切訴訟行為,事後復以該前 案判決作為認定被告有虛假偽造不實資料之依據,實有違 誠信原則。
(四)故原告並無系爭通知書所稱之以任何故意以虛假偽造之不 實資料,而獲取優惠協商條件之情事,被告等就此等指述 亦未舉證證明,即片面終止(撤銷)系爭協議為即不合法 ,其撤銷為不合法,不生效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確認兩造於 101 年4 月9 日簽訂並經本院101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34 號裁定認可之前置協商協議書契約關係存在。
二、被告之答辯:
(一)被告聯邦銀行以:原告係為避免其名下之系爭房地等2 筆 不動產遭被告等查封,始將系爭房地信託登記予王○○、 黃○○,並設定抵押權予黃○○,此為原告於上開前案訴 訟程序中自承,有上開前案判決可稽。故原告確為隱匿財 產而將名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他人,形成其名下無任何財 產之外觀,致被告高雄銀行無法正確評估原告資力,確構 成系爭協議第14條約定之隱匿財產不填報之行為,而有故 意以虛假偽造之不實資料獲取優惠協商條件之情事,故被 告等終止系爭協議為有理由。又系爭協議為過去之法律關 係,且系爭協議終止後,原告復與被告聯邦銀行,就其所 欠信用卡消費款項達成分期攤還協議,並於101 年10月15 日簽立清償分期協議書,是系爭協議業經兩造合意終止, 並因新協議成立之情事變更而不復存在,自不得為本件確 認訴訟之訴訟標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二)被告高雄銀行、大眾銀行、第一銀行、萬泰銀行以:系爭 協議係依據原告於101 年2 月15日向被告請求辦理前置協 商時,所自行提出之辦理前置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 況說明書(下稱系爭說明書)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 年2 月8 日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內容等所載之資料,復經被 告評估原告個人所有資產、負債總額,方與原告議定還款 條件,並經其他債權銀行同意後,於102 年4 月9 日簽署 系爭協議書。然原告出具上開資料文件向被告高雄銀行申 請前置協商前,早已刻意以信託之方式隱匿其名下所有不 動產,企圖規避債權人等日後就其財產之執行。且原告於 101 年3 月22日親至被告高雄銀行所屬草衙分行二樓,填 報債清前置協商客戶面談紀錄表時,就其本人名下有不動 產之選項勾選「是」,卻僅告知「坐落區域於:高雄市○ ○區○○○街000 號4 樓、自用住宅所屬債權銀行:高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語,亦未提及信託資產之事實。又 上開前案判決結果因原告未提上訴而於同年8 月23日確定 ,顯見原告於簽訂系爭協議前,即已知悉並可預知該前案 判決結果,然原告卻自始未曾告知有該前案訴訟繫屬情事 ,是原告顯未善盡前置協商申請書、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 況說明書及系爭協議所規定,關於據實告知之義務,致被 告高雄銀行未能核實評估原告資力,原告藉以獲得優惠協 商條件,顯已嚴重違反誠信原則,致被告等債權受損。再



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第1 條第4 項規定,系爭協議之簽定,應依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被告 高雄銀行之決定為據,故被告聯邦銀行於系爭協議簽定時 ,並不能以尚有撤銷詐害債權訴訟審理中為由,拒絕同意 原告所提清償方案,而被告高雄銀行於該前案事證未明之 際,亦無從確悉原告有刻意引匿財產之事實,從而拒絕原 告辦理前置協商之聲請。被告高雄銀行是嗣後經被告聯邦 銀行債權管理部電催中心以101 年9 月20日(101) 電催法 字第175 號函示通知有上開前案判決後,始依系爭協議之 約定撤銷系爭協議,自屬適法有據,亦無悖誠信原則,系 爭協議之契約關係已不存在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被告中國信託銀行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 條之規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之立法目的,係為協助社會上真 正之經濟弱勢者,並保障債權人一定之公平受償權利,故 債務人如非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即非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所應保護之對象。而本件原告稱其無擔保 債權計580,757 元,卻在申請前置協商之際,將其名下所 有之數不動產分別以信託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他人,如原告在申請前置協商時據實告知其財產狀況,被 告高雄銀行自無由給予120 期年息5%之優惠條件。且依前 置協商之約定,債權金融機構事後發現債務人於填報財產 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有隱匿資產或偽造虛假之不實資料等 情事時(例如有鉅額存款或不動產卻隱匿未填報),各債 權金融機構本得依協議書之約定,撤銷終止已協商成立之 債務清償方案,並回復原契約之法律關係,故原告之主張 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一)原告前因對被告等負有債務,於101 年2 月15日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向其中之最大債權銀 行即高雄銀行請求債務協商後,達成債務清償之協商方案 ,並於100 年4 月9 日簽訂系爭協議,並經本院101 年度 司消債核字第334 號裁定認可。
(二)原告於系爭協議簽立且經認可後,均依約按期履行,直至 10 1年9 月27日收受被告高雄銀行之系爭通知函後,始停 止履行。被告高雄銀行於系爭通知函中,主張原告係以虛 假偽造之不實資料而獲取優惠協商條件,故依約通知逕行 終止(撤銷)系爭協議,各債權人將回復依原契約條件辦 理等語。
(三)原告於101 年1 月4 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將其名下所有



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萬 分之25)及同段804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 為高雄市○○區○○○街000 號4 樓),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黃○○,並於同日為黃○○設定擔保債權金額100 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原告復於同年月6 日以信託為登 記原因,將其名下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 00 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萬分之287 )及同段 15509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為高雄市○○ 區○○路00巷00號4 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王○○ ,並於同日為黃○○辦理設定債權金額100 萬元之抵押權 設定登記。
(三)原告與被告聯邦銀行另於101 年10月15日就原告所欠信用 卡消費款項達成分期攤還協議,並簽立清償分期協議書。四、本件爭點如下: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無確認利益?
(二)原告有無系爭協議書第14條及12條所稱,故意以虛假偽造 之不實資料獲取優惠協商條件之情形?被告撤銷或終止系 爭協議書有無理由?
五、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無確認利益?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 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有最高法院42年 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要旨可參。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 系爭協議存在,惟為被告所否認,致原告是否得享有系爭協 議權利及義務之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該危險可藉 由法院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 自有確認利益存在。
六、原告有無系爭協議書第14條及12條所稱,故意以虛假偽造之 不實資料獲取優惠協商條件之情形?被告撤銷或終止系爭協 議書有無理由?
(一)按,兩造簽訂之系爭協議書第14條及12條已明文約定:「 甲方(即原告)如以虛假偽造之不實資料(例如:債務人 有鉅額存款或不動產卻隱匿未填報),欺騙乙方(即被告 ),而獲取優惠協商條件者,乙方得逕行撤銷本協議書內 容,並依法追究甲方相關之民、刑事責任」(見卷第18-2 2 、75-7 6頁)等語(下稱系爭協議書約款),依此約定 ,原告如有以虛假偽造之不實資料,欺騙被告,而獲取優 惠協商條件,被告自得逕行撤銷系爭協議。而系爭協議書



約款所約定之「以虛假偽造之不實資料」,該條文已例示 為例如債務人有鉅額存款或不動產卻隱匿未填報之情形, 故原告如有類似有鉅額存款或不動產或其他類此之具有較 高財產價值之其他財產時,因會影響被告對原告資力及清 償能力之評估,不論形式上是否為原告所有(例如本件原 告信託予他人之信託財產,法律形式外觀上雖非原所有, 但實質上仍為原告所有)、或現非其所有但將來可以取得 (例如原告得對他人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交付大額金 錢)、或原告有權取回不動產所有權(例如本件原告信託 予他人之系爭2 筆房地,原告得終止信託取回所有權)、 或原告有權取回大額金錢(例如原告暫交付他人保管或借 予他人之大筆現金)... 等自均屬之,原告自應據實向被 告高雄銀行陳明,否則即屬違反系爭協議書約款之規定, 故原告主張系爭協議書約款所約定之所謂隱匿「財產」, 只限於指債務人形式上所有之財產,原告所信託之系爭2 筆房地於形式上已非原告所有,不屬此範圍云云,即不足 採。
(二)經查,原告信託登記予訴外人王○○、黃○○之系爭2 筆 房地,依上開說明,性質上係屬系爭協議書約款所約定應 據實陳明之類似鉅額存款或不動產或其他類此具有較高財 產價值之其他財產,而為原告所應據實陳明之財產範圍, 原告自應據實向被告高雄銀行陳明。然原告並未將其於10 1 年1 月4 日及1 月6 日信託登記予訴外人王○○、黃○ ○之系爭2 筆房地,於101 年2 月15日向被告高雄銀行申 請債務協商時,及於100 年4 月9 日簽訂系爭協議前,據 實向被告高雄銀行陳報,而此原告將系爭2 筆房地信託登 記予訴外人王○○、黃○○之事實為原告所明知,且上開 前案,聯邦銀行係於101 年2 月21日即起訴,有上開前案 卷宗影卷在卷可稽,原告於101 年2 月15日至4 月9 日簽 訂系爭協議之協商程序中即已知悉,原告亦未據實告知被 告高雄銀行有上開前案訴訟繫屬情事,致被告高雄銀行未 能核實評估原告之資力,而同意給予被告系爭協議所約定 之優惠清償條件,原告所為顯已符合系爭協議書約款之約 定,被告自得逕行撤銷系爭協議。原告主張被告撤銷系爭 協議為不合法,不生效力云云,不足採信。
七、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陳述、抗 辯、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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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