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林建良即沿展工程行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進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就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83,597 元,另就第2 項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8,088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931,685 元(計算式:383,597 元+548,088 元=931,68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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