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陳烱坤
被 告 陳東璧
被 告 梁惠英
被 告 蘇湄惠
被 告 簡文山
被 告 林秉忠
被 告 莊隆三
被 告 陳奕志
被 告 楊根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37,393元【計算式:(面積)48
3 ㎡×67,313元/ ㎡(公告土地現值)×1/3 (原告權利範圍)
=10,837,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92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