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463號
KSDV,102,補,1463,201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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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楊福仁即裕上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彥縉盛達
  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一併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1,250 元,應繳裁判
  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3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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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