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原告與被告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2,458,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648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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