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444號
KSDV,102,補,1444,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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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康李秋妹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子棋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9,63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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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