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被 告 陳烱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就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 元,另就訴之聲明第2 項
請求被告應返還標本箱140 箱及展示櫥櫃60座予原告,訴訟標價
價額核定為7,012,37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12,3
75元(計算式:4,000,000 元+7,012,375 元=11,012,37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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