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49號
KSDV,102,補,1349,201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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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侯亭佁
被   告 得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巧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
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以坐落高雄市○○區○○段
0000000 地號土地(面積18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 分之1 ,下
稱系爭土地)暨其上同段351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巷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供
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普通抵押
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惟系爭房地之價額為1,208,200
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29,000元/ ㎡×181 ㎡
×權利範圍1/5 +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158,400 元=1,208,200
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8,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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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