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喻
被 告 高鑫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之主張,原告對被告寶成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本金為新台幣(下同)6,430,144 元,復
據原告於民國102 年8 月27日具狀陳報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之
金額為11,303,99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30,144 元
(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5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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