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32號
KSDV,102,補,1332,2013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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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聖機電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808,643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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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