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供訴訟費用擔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302號
KSDV,102,聲,302,201309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請人即被告  Hanjin Shipp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Eun Young Choi
相對人即原告 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 (香港
法定代理人 郭英敏
當事人間請求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命相對
人即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為聲請人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 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6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被告即 聲請人聲請命原告即相對人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即有理由, 應予准許。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後,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96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