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2年度,2號
KSDV,102,消債聲免,2,201309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鍾宏源即鍾岱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陳珮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林惠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弘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沈炳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鍾宏源即鍾岱霖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 務人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 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 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民國101 年1 月6 日修正施 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4 1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 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裁 定選任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進行變 賣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終止其保險契約及向銀行收取債務 人之存款等事項,並檢送上開金額至本院,由本院做成分配 表,將款項分配與各債權人,本院乃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177 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於101 年10月26日以 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130 號、101 年12月27日以101 年度消 債抗字第76號認聲請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構成要件, 且未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遂予裁定聲請人不免責, 並於102 年1 月29日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50號、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7 號、101 消債聲第130 號、101 年度消債抗字第76號案卷可稽。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前經本院以 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薪資所得,而其普通 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之分配總額為37,378元,低於債務人聲 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1,122,463 元扣除債務人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926,068 元之數額 196,395 元,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裁定債務人應不予 免責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1 年度消債抗字第76 號卷查明屬實。
(二)聲請人主張依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7 號公告之分 配表,各債權人於分配後尚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由聲請



人自102 年3 月19日起至同年7 月23日止,分別陸續清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813元、日盛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18 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742元、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83元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7,502 元、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5, 339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5,830 元、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13 元、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4,699元、萬榮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16,076元、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 分公司13,361元,共計清償196,396 元,業據提出清償比 例表及匯款證明(見本院卷第22-33 、121 頁)為證,並 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7 號卷查明屬實 。足見債務人清償之數額共196,396 元,已超過消債條例 第133 條規定之數額196,395 元,且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均 達依上開數額之應受分配額。
(三)又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聲請人有消 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所列不免責事由等語,惟此前經本 院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130 號裁定認定聲請人之行為並不 該當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已經確 定在案,是上開債權人以此主張聲請人應不予免責云云, 洵不足採。另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張聲請人之消費紀錄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定浪 費、投機之不免責事由等語,惟已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聲 字第130 號裁定認為債務人並無有符合本條例第134 條第 4 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存在,且經確定在案,是上開債權 人以此主張聲請人應不予免責云云,自不足採。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裁定 債務人應不予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196,396 元,已超過消 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數額196,395 元,且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額均達依上開數額之應受分配額,復查無第134 條各款所 規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自應依消債條例141 條裁定免除 債務人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自應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智媚




┌───────┬─────┬────┬────┐
│無擔保債權人 │清算受償後│債權比例│受償金額│
│ │債權不足額│(%)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444,099│ 11.62│ 22,813│
├───────┼─────┼────┼────┤
│日盛國際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80,168│ 2.10│ 4,118│
├───────┼─────┼────┼────┤
│永豐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 │ 520,597│ 13.62│ 26,742│
├───────┼─────┼────┼────┤
│花旗(台灣)商│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 209,910│ 5.49│ 10,783│
│公司 │ │ │ │
├───────┼─────┼────┼────┤
│臺灣美國運通國│ │ │ │
│際股份有限公司│ 146,046│ 3.82│ 7,502│
├───────┼─────┼────┼────┤
│國泰人壽保險股│ │ │ │
│份有限公司 │ 103,935│ 2.72│ 5,339│
├───────┼─────┼────┼────┤
│國泰世華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493│ 2.97│ 5,830│
├───────┼─────┼────┼────┤
│渣打國際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794│ 4.65│ 9,133│
├───────┼─────┼────┼────┤
│匯誠第一資產管│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1,454,189│ 38.04│ 74,699│
├───────┼─────┼────┼────┤
│萬榮行銷股份有│ │ │ │
│限公司 │ 312,948│ 8.19│ 16,076│
├───────┼─────┼────┼────┤
│澳商澳盛銀行集│ │ │ │
│團股份有限公司│ 260,093│ 6.8│ 13,361│
│臺北分公司 │ │ │ │
├───────┼─────┼────┼────┤
│合 計 │ 3,823,272│ 100│196,396 │




├───────┴─────┴────┴────┤
│說明:無擔保債權人債權總額以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
│ 清第177 號公告確定之分配表不足額部分為基│
│ 準 │
└───────────────────────┘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