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再聲免字,102年度,10號
KSDV,102,消債再聲免,10,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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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彭孟源 
代 理 人 彭順生 
      張蓉成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林泳宏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楊文弼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代 理 人 沈炳旭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董家宏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俊雄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洪千雯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彭孟源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89年至90年間在中國大陸公 司任職,月薪約新台幣(下同)4 萬元,於90年間以分期付 款方式購買家庭音響並非浪費。94年購買按摩椅及97年購買 行動電話,分別係供父母使用以盡孝道及聯絡業務所需,均 非供己享受,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 4 條第4 款「因消費奢侈商品」有所不同。又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清算前,曾於95年8 月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商銀協商成 立,每月返還2 萬7924元,惟因聲請人於96年12月罹患鼻咽 癌無法工作卻需負擔醫療費,始在不得已之情形下於97年5 月間毀諾。聲請人前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程序後, 經本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裁定不免責,嗣聲請人提起抗 告後,復經本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593 號抗告駁回確定。茲 依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2 項之規定,於該條例修正實施之日 起2年內(即100年12月12日起)為免責之聲請。二、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㈠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 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 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 年 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 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 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 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 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 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 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 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本條例100 年12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 行前,消費者依第134 條第4 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



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 年內,為免責之聲請,101 年1 月4 日修正施行之消債條例第132 條、第133 條、第134 條及第 15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於97年9 月18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 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自98年3 月12日下午4 時 起開始清算程序,嗣因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 條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司法事務官 乃於98年6 月18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終止清 算程序確定,嗣經本院審酌其所積欠債務實係源於個人奢侈 、浪費之行為,長期未能適度減少非必要支出,終至難以負 擔之程度,而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之情形,又 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乃於98年10月19日以98年度 消債聲字第14號裁定不免責,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合 議庭復於98年11月19日以98年度消債抗字第593 號裁定認聲 請人確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之不免責事由,而 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是 聲請人於消債條例100 年12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本 院依該條例修正前第134 條第4 款規定為不免責裁定確定, 其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即101 年1 月6 日)2 年內之10 2 年6 月13日,再為本件免責之聲請,符合修正條文之規定 ,應由本院依修正後之相關規定審理之,合先敘明。四、本院依法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 債權人分別具狀或到庭表示反對免責,核其理由,或主張債 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第4 、5 、8 款之不免 責事由,而主張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有陳述意見狀及 本院102 年9 月3 日調查筆錄附卷(見卷第32頁~第35頁、 第39頁、第68頁~第69頁、第72頁、第74頁、第81頁、第12 8 頁、第141 頁~第143 頁),本院自應審酌債務人有無上 開不免責事由,並分述如下:
㈠關於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不免責事由: 本件債務人係於98年3 月12日經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而聲請人98年、99年、100 年之收入均 為0 元,有聲請人上開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見再聲免卷第13頁~第15頁)。 另債務人亦具狀陳稱自96年12月罹患鼻咽癌後,因需長期治 療無法工作而無收入,且迄今仍無工作等語(見98年度消債 抗字第593 號卷第5 頁、再聲免卷第2 頁、第10頁),並提 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在職證明等為證(見98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卷第21頁、第 43頁~第46頁、第48頁),是聲請人現無固定收入,堪可認



定,承此,自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指「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之人」之要件,尚不得據以為不免責之裁定。
㈡關於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之不免責事由: 1.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為 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款事由 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度限縮為「 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同條例第20條、第44條、第 64 條 、第82條及第133 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聲請清算 」前2 年內,所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 之,此有修正理由可資參照。
2.本院前以債務人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規定之 不免責事由,裁定債務人不免責(98年度消債聲字第14 號 、98年度消債抗字第593 號),主要係認債務人原有每月約 2 萬元之平均所得,足以維持個人及家庭必要生活所需,卻 以預借現金、刷卡消費等方式擴張消費,刷卡消費之商品並 有多筆購買家庭音響劇院組、高階行動電話、網路遊戲、按 摩椅等非必要支出,堪認債務人確有未能妥適衡量其個人償 債能力、恣意消費之浪費情事。惟查,上開含消費奢侈商品 之時間,均集中在93年間,最後一筆刷卡消費亦在95年之前 ,距本件聲請清算之97年9 月18日,均已逾2 年,經上開修 法後,自不得再據相同理由,認債務人有修正後同款之不免 責事由,而債權人復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債務人於上開聲 請清算前2 年內有修正後同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自難仍執 該款事由,據為不免責之裁定。
㈢關於債務人有無上開以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之其他 不免責事由:
至債權人雖另有主張債務人符合第134 條第5 款「於清算聲 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 為交易致生損害」、第8 款「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等不免責事由。惟查,債務人於清算聲請前1 年(即96年9 月19日至97年9 月18日)均未有何刷卡或預借現金之記錄, 債權人復未指明債務人何筆交易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 5 款之不免責事由,或債務人有何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為不實記載之情事,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為憑信,其上 開主張自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2 項再次聲請免責 ,經查無同條例第133 條前段或第134 條其他各款所規定之 不免責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免責,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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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