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游承勳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相 對 人 梅子工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共 同 陳志杰住 高雄市路○區○○路000 號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移調字第49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9 月4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協商一調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管安露
書 記 官 顏妙芳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游承勳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李昶欣律師
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志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經兩造同意終止兩造於民國100 年4 月1 日所簽立之
投資合約書。
二、相對人黃雅琪及梅子工場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聲請人
新台幣參佰柒拾捌萬元。
三、給付方式:共分十八期,並給付發票人為陳天祐,票
號:自AC0000000 號─0000000 號共18張,票面金額
均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由梅子工場有限公司及負責
人黃雅琪背書;前開票據若有一期未兌現,則未到期
之款項視為全部到期。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交關係人閱覽
聲請人 游承勳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李昶欣律師
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志杰
調解委員 蘇盛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一庭
書記官 顏妙芳
法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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