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聘任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2年度,1933號
KSDV,102,審訴,1933,201309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933號
原   告 楊志凰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790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4,000 元,尚應補繳6,79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 2 年7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 年 8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