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訴訟代理人 鍾毓榮
相 對 人 朱永豪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移調字第348號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書 記 官 周綉美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詳如報告單。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仟參佰貳拾肆元,給
付方式為: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前匯入聲請人之戶名:中
央銀行國庫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前將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0000 地號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
號(面積28平方公尺)之建物全部騰空返還予聲請人。如相
對人逾期未搬遷,屆時相對人同意就屋內遺留之物品全部拋
棄所有權,視為廢棄物,任由聲請人處理。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之代理人 鍾毓榮
相對人 朱永豪
調解委員 蘇盛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周綉美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