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移調字,102年度,348號
KSDV,102,審移調,348,20130911,1

1/1頁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訴訟代理人 鍾毓榮
  相 對 人 朱永豪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移調字第348號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書 記 官 周綉美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詳如報告單。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仟參佰貳拾肆元,給
  付方式為: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前匯入聲請人之戶名:中
  央銀行國庫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前將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0000 地號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
  號(面積28平方公尺)之建物全部騰空返還予聲請人。如相
  對人逾期未搬遷,屆時相對人同意就屋內遺留之物品全部拋
  棄所有權,視為廢棄物,任由聲請人處理。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之代理人 鍾毓榮
           相對人     朱永豪
           調解委員    蘇盛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周綉美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周綉美

1/1頁


參考資料